()商标资产的形成
商标资产不仅不同于企业的有形资产,也不同于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商标资产被认定为资产,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更确切地说,是商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企业商标资产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称为普通商标阶段。在这一阶段,大多数消费者只是根据产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和功能来选择商品,而对商品上标注的商标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对消费者几乎没有任何意义,生产者也不会获得任何额外收入。因此,此时的商标不具有资产性质,不形成企业的资产。第二阶段是指当某些商品或服务因其在功能和质量上的明显优势而逐渐为人们所熟悉,人们开始在意识中将自己的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联系起来,并将商标视为这种优势功能的代表时,商标资产的形成就会进入功能阶段,即商标资产形成的初始阶段。第三阶段是随着商品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许多商标在其功能优势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更高层次的特征,即在风格上能够满足消费者情感和心理的主观需求,从而将商标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可以称之为个性阶段。在这一阶段,商标往往拥有相当数量的忠实购买者,他们对商标个性的购买欲望超过了对商品本身物质属性的购买欲望,商品本身成为了商标个性的载体。这时,我们不难发现,这个商标人格本身就具有相对独立的创收能力。因此,一般认为,单个商标的形成是商标资产的成熟期。
(2)商标资产的有形成本
1.商标注册的费用
(1)商标设计的成本。商标的设计成本也叫设计成本。商标可以自行设计、委托他人设计、招标设计,也可以将现有的在先权利注册为商标。商标自行设计消耗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利用现有的材料和设备,其成本一般较低。委托他人设计招标,因设计要求不同,支付的费用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有的甚至更多;他人使用著作权作品需征得他人同意并支付费用;使用三维标志、具有著作权的图形和文字、具有名称的文字、具有肖像的照片、具有企业名称或者品牌名称的文字作为申请人的商标,是对已有权利的使用,不会产生新的费用。设计商标的目的是为了注册。但是,需要支付设计费的商标设计不得注册。理由是:当委托设计、投标的商标抄袭、复制他人作品,违反了《商标法》的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条款,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被商标局驳回,经异议后最终裁定不予注册时,商标设计的成本等于浪费金钱。
(2)商标的注册费用。商标注册费用包括注册费用和其他程序,如:异议申请费、驳回申请费、异议申请费、诉讼费等。注册费按照注册商标的数量缴纳。注册费因商标类型(普通商标、立体商标、彩色商标等)而异。)和商标类型(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收费标准不同。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支付代理费。有的商标经过申请、驳回、再申请、驳回、再申请才被核准注册;有的商标是经过申请、驳回、申请驳回审查等程序注册的;有的商标经过申请、公告初审、异议、申请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注册,直至人民法院决定注册。为了避免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近似,需要事先进行查询,并支付查询费。
商标注册成本包括商标设计到核准注册所支付的费用总额,即设计费和注册费之和。注册成本的意义在于商标申请人取得了商标权,即在领取商标注册证后,有权使用、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投资,以及被侵权后要求赔偿,从而有可能获得收益。但注册费用不等于商标的价值,商标的实际价值可能为零。第一,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注销时,不会得到任何补偿。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商标因连续三年暂停使用和注册不当而被注销。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而被注销的商标已过期,并非个别现象。第二,当注册商标未被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且无受让人时,不具备盈利能力。第三,当注册商标未被他人侵权时,不予赔偿。第四,没有投资机会时,注册商标不能折股或货币投资。
2.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成本
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从两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一是对初审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在以后申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提出异议,对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对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初审公告的商标是否为抄袭、模仿、翻译提出异议,对注册商标是否为抄袭、模仿、翻译提出争议的。任何异议或争议都必须支付费用。
。二是因他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需投入人力、财力。特别是独创性较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费用更高一些。保护商标专用权费用支出得到的回报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有效地防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相同、近似的商标,阻断他人以合法的手段挤占相同商品的市场份额。但对于没有使用的商标来说,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费用支出得不到实际利益。其二是要求侵权人赔偿。但他人侵权行为轻微的,得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