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相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此次修订,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订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之前,除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抵触的规定(如《商标注册复审终局程序规定》、《商标侵权赔偿行政责任规定》等)外,本细则继续执行。).
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细则》对同一事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例如,《商标法》第55条和《细则》第42条都规定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53条和《细则》第43条都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调查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关于修改前《商标法》中规定的项目的解释和定义的规定,如果在《商标法》中仍有相同的规定,应继续视为该项目的解释和定义。比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项,应当遵循《细则》规定的程序。比如,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商标注册的续展。
动词(verb的缩写)《商标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处罚种类和幅度),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执行;《商标法》如果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未规定相应的处罚幅度(如罚款幅度),则处罚幅度可参照《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适用《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4)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所述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六)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1988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各地都在写信询问如何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特此通知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3.《商标法》实施后的注册商标按核准的有效期计算。
4.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在《商标法》实施前后,应当按照原注册商标核准的有效期计算。
& gt《商标法》(1986年4月
24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方3月27日常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询问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问题。答复如下:
一、实施前国内企业《商标法》
业的商标,都未核定有效期限。其有效期均自《商标法》实施之日(1983年3月1日)起计算。外国企业的商标在《商标法》实施前原已核定有效期限,应按原核定有效期限执行,自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时,其注册有效期仍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