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法律]
& gt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国际条约的相关条款
& g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摘录(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四十一条
3.对每个案件的是非曲直的判决最好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判决的理由。相关判决书至少应及时送达诉讼当事人。对每个案件的是非曲直的判断,应当仅以证据为依据,并给当事人提供陈述证据的机会。
4.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将最终行政决定和一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在符合国内法关于案件重要性的司法规定的前提下)提交司法机关审查。然而,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开释,成员没有义务提供复审机会。
5.这部分协议的规定不被认为创设了以下义务:强制执行知识产权,而是用不同于一般法律强制执行的司法制度来代替。
本部分也不影响成员执行其一般法律的能力。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构成在知识产权执法和普通法实施之间分配财政和物质资源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一般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程序,以及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撤销和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撤销等程序。
7.本条第4款所指的任何程序作出的最终行政决定,须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但如异议不成立或行政撤销不成立,则没有义务对该决定提供司法审查,只要该程序的依据可在无效诉讼中处理。
& gt《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摘录(1966年11月11日)
第三十二条[撤销的程序和效力]
(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应合法利益人或主管机关的请求,经询问注册所有人后,由法院裁定从注册簿中撤销。
(2)当宣告全部或部分撤销商标的判决被确认时,自引起撤销的事件完成之日起,该注册在该判决的范围内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撤销和无效判决的通知、登记和公告】
裁定撤销部分或者全部商标或者宣告注册无效的判决确认后,法院注册官应当将该判决通知商标局,由商标局将该判决登记在注册簿上,并尽快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