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0。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摘录(2002年8月3日)
第三十九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商标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证明其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适用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应当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2003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做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做广告。近期,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方式,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为了及时制止这种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广告中含有以处方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表现形式,必须经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一端有带圈可握的短马鞭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处方药的商品名称相同(含前者名称,下同)。企业名称与处方药通用名或商品名相同时,不得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期刊以外使用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进行广告宣传。
三。以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处方药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设立的各类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在大众传播媒介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视为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三十九条《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gt宣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摘录(1994年9月23日)
根据《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属于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标注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属于假注。
册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