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摘录(2002年8月3日)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后,应当向受让人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不一并转让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引起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因转让以外的原因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接受转让的一方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
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不一并转让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gt《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1995年4月2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到。国务院同意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时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该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现答复如下:
2.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份。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向受让人颁发相应的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
本批复第一、二、四项是你局于1995年5月15日前下达的。第三、五项由你局于1998年1月1日前发布。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填写事宜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
1.日期和编号由商标局编制。
二。撤回商标申请的有关事项,在“口”处标注原申请日期和原申请号。原申请号是指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在办理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或者注销申请时,由商标局编制的申请日和申请号。注册号是指商标注册证上的编号。
三。撤回商标变更、续展或者注销申请的,只填写“申请人”栏。
四。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应同时填写“受让人”和“转让人”栏。
五、一份申请只能申请一次提款。撤回申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不及物动词委托代理人的,须填写“代理人”栏并附《商标代理委托书》。直接在我局办理的,不需要填写“代理人”一栏。
七、本书适用于代理人或商标注册人申请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的
1.自1995年5月15日起,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但为便于审查时对注册商标标识和指定商品/服务进行核实,要求申请人附上商标注册证原件复印件。
二。1995年5月15日以后受理的注册商标变更申请和转让申请,经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等事项发给相应证明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和“核准商标变更
他注册事项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