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摘录(2002年8月3日)
第二十二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注明《商标公告》公布的被异议商标的发行号和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及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限定其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复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复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或者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1998年6月9日)一、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同一商标异议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
2.异议申请委托书和异议答复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时间、委托人全称和代理机构全称,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被委托人的国籍、姓名或者全称(中外文)。
三。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式两份,包括正本和副本。应提交原件。
四、异议申请应有明确的异议理由。如无异议,我局不予受理。申请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应按要求签名或盖章。
5.以传真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在异议期内将异议申请书原件直接送达商标局。邮寄送达的,应当在异议期内送达。
六、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应如实填写,与事实不符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异议申请或者异议答复的补充材料应当注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和初步审查公告号。
七。异议人应当提交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提交的书证或者物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事实。没有中文翻译的外国文件将不被接受。
八、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答辩。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不予答复处理。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1997年1月14日)
商标代理组织:
近年来,随着企业商标意识的逐步提高,商标异议作为企业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商标异议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度增长,异议双方提供的材料也越来越全面。但是,近来许多异议方提供的材料都是未经翻译的外文资料,给商标异议的裁定和商标档案的保存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使用中文。外国文件应附有中文译文”。今后,外国文件
2.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经商标局核准并发布商标注册公告后,发给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注册证》。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商标注册证》的变更、转让:续展、补发申请后,将《商标注册证》或证明文件寄送商标代理机构,并发布商标公告。
3.商标代理组织收到商标注册证和变更转让证明后,应当与证明清单逐一核对。如有问题,应及时与认证办公室联系,并保存清单和信封备查。
四。商标代理机构的邮政编码和地址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证机关,以保证邮件的准确投递。
5.鉴于邮电部门不办理跨年度挂号信查询,商标代理组织应及时查找尚未收到的商标注册证及证明文件。注册商标公告发布后超过一年查询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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