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
商标代理组织:
该局自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以来,由于服务商标查询系统不完备,一直未进行服务商标查询。经过努力,询价条件已经具备。因此,我局决定从1997年3月18日起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并委托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3360
一、服务商标查询采用直接送达和传真的方式进行。
直接送达是指国内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直接到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
传真是指商标代理组织通过传真向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境外商标申请人或者企业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向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
二、服务商标查询的种类为中文(含汉语拼音)、外文及其组合的商标。商标和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暂不查询。
三。服务商标查询采用普通查询和紧急查询两种方式。查询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商标局因计算机维修、维护或不可预见原因停机除外:
紧急查询:在收到传真之日起第三天提供查询结果;
一般询价:询价结果将在收到传真后的第五天提供。
四、商标查询费按国家计委财会司价函〔1995〕50号文件规定执行。
普通商标:中文每件60元;外文商标每件100元;加急商标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收取加急费。
合并商标查询3360外文加中文按两个商标定价收费。
目前传真查询暂定收取20元传真费。
五、商标代理服务的商标查询费,由我局根据实际发生额从预付的商标费用中定期核拨给通达商标服务中心。
六、商标代理组织使用的《服务商标查询表》应按通达商标服务中心统一制定的规格打印。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商标查询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23日)
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中,我局实行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分离。原商标局承担的商标注册前查询由国家工商总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
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查询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附: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简称——编者注)。
& gt《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商标查询业务的通知》(1995年6月16日)
商标代理组织:
从1995年7月1日开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为国内外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商标查询工作,转移到通达商标服务中心。现将商标查询费、联系方式及有关规定(试行)通知如下:
1.目前,该中心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只对中国境内的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查询。待查询的商标类型为中文(含汉语拼音)、英文(前缀)及其合成商标,暂不查询商标的图形商标和图形部分。
2.经商标局批准具有商标代理权的组织可以通过传真、邮件或直接提交账目等方式查询商标。
企业和个人只能使用直接支付的方式查询商标。
三。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中心可以
(1)普通商标查询:中文每件60元;外文商标每个100分;
商标是12()。元每件(尚未询价)。要求加急商标查询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加倍收取加急费。
对于组合商标查询3360,如英文(含字母和前缀)、中文商标(注3360指的是没有明确含义或中英文含义不一致的商标)、图形中文和图形英文商标(暂不查询),将按两件中外商标收费。
(2)为方便收费,国内传真查询暂收取20元传真费。
五、商标代理组织的商标查询费,根据实际成本,由商标局从代理组织预收的商标费用中定期拨付给中心。
六。为规范商标查询行为,中心统一制定商标查询表和查询报告表,见附件,各代理机构按此表自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