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即商标纠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其商标使用的合理性提出抗辩,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抗辩。
案例:“易白石风味”一词是否侵犯了易白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354重庆易白石鸭厂诉知青凌峰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1.基本情况
1979年10月31日,原重庆市巴县易白石区食品管理站申请并取得易白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是将易白石变成一只盐水鸭的形状而形成的图形和文字的组合。续展后有效期至2003年2月28日。1998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商标专用权人名称变更为重庆易白石鸭厂。同年2月,该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重庆凌峰食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4月21日经重庆市渝中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主要生产销售“凌峰”牌板鸭,包装上标注“易白石风味”字样。1999年5月17日,重庆易白石鸭厂以重庆凌峰食品有限公司在重庆生产销售的盐水鸭包装上标注“易白石”字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侵犯其易白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万元。重庆凌峰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易白石风味”一词不是其盐水鸭产品的商标,其盐水鸭产品使用凌峰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2.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判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易白石”字样是重庆易白石板鸭厂的注册商标,被告重庆凌峰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板鸭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易白石风味”字样。其中“易白石”三个字在原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内,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容易造成两板鸭产品的误认。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损失金额为1500元,由被告进行赔偿。宣判后,被告重庆凌峰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重庆凌峰食品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易白石风味”字样,不属于商标。白衣鸭厂的注册商标是具有“易白石”字样艺术定型的特定商标,与凌峰牌商标Di L不同,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和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在其板鸭产品的包装上使用“百世卫诗”字样,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辩护理由
(1)“易白石风味”一词不构成对易白石的商标侵权。首先,应判断被告是否将“易白石”商标作为包装装潢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或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应将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商号、包装和装潢与被控侵权商品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进行比较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装饰指的是“装裱”,对器物或商品的装饰也叫装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装饰,就是这个意义上的装饰,仅指商品的装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解释,“装潢”是指为识别、美化商品而附加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文字、图案、颜色及其排列组合。本案中,被告在其板鸭产品的包装上使用“易白石风味”字样,只是为了提醒消费者其产品的味道是正宗的,或者是对其产品内在品质的暗示或暗示。它没有对这五个字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包括字体、排列、色彩的排列、搭配和选择。它没有将它们与包装上的其他图形和色彩结合起来,所以很难形成外包装装饰的一部分,不能起到识别和美化商品的作用。因此,“易白石风味”一词不构成其包装装潢。
其次,“易白石”商标是一个由白石石字转化成盐水鸭的图形文字商标。显而易见,《易白石风味》中的易白石三个角色,与变身板鸭的三个角色是不同的,也不相似。“白怡”这个词并没有艺术变形。一般来说,它只能代表一个属于大众的
领域的地理名称。法律不允许将公有领域的东西划入私有领域进行保护;在对少数由公有领域进入私有领域的东西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法官应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掌握好私权与公权的平衡点,注意对公权利的保护,但不能以忽视私权利为前提。就本案来说,当白市驿三字被变形为板鸭图形文字,并被注册为商标(或其他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表现形式),纳入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后,即是公权变为私有权利的情况(县级以下的地名在我国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但其在被变回到原来的情况,则应被认为其脱离了私权的保护而进入公有领域,这时,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因此,本案被告的这种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