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一)商标专用权纠纷;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三)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五)在提出申请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八)其他商标案件。
上述商标民事案件大致可分为商标权属案件、商标合同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商标财产保全案件和证据保全案件。
1.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就侵权案件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商标案件的特别管辖,商标侵权纠纷的管辖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对商标侵权案件无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对一般侵权纠纷有管辖权。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纠纷,侵权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指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而非基层人民法院。只有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商标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地还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体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新出现的涉及海关等行政机关存放、隐匿大量侵权货物、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案件,管辖尚不明确,明确规定侵权货物存放地或者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地点, 且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不再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应当将侵权结果发生地理解为侵权结果直接发生地,不能仅仅因为原告受到损害就将原告所在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理论上讲,只要在某一地点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结果,该地点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所有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机构一般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侵权结果会影响商标所有人的生产、销售和营业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所有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机构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如果侵权结果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地,该地也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一家橡胶厂诉一家制鞋公司。
1995年12月,某鞋厂应个体户要求,签订供货合同订购“2253”黑布胶鞋30万双,并使用“金范”注册商标。1996年4月,某橡胶厂发现某鞋厂产品在满洲里本地销售,工商局依法查处。某橡胶厂向其注册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鞋厂收到橡胶厂的起诉书后,在答辩期间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布鞋的生产地在山东省龙口市,这一行为的结果地在内蒙古满洲里市。橡胶厂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二审法院认为,“金范”牌商标是某橡胶厂的注册商标,原告依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某鞋业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山东省龙口市生产同款双布胶鞋,并冒用某橡胶厂名称和注册商标在内蒙古满洲里市销售,给原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山东省龙口市和内蒙古满洲里市,结果发生在原告居住地湖北省黄石市。因此,黄石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某鞋企不服上述裁定,申请再审。
法院经再审认为,某鞋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金范”牌双层布胶鞋,在内蒙古满洲里销售,侵权行为发生在内蒙古满洲里。鞋厂的再审申请应予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内蒙古满洲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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